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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深圳市万城美清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粤03民终1210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汉族,1969年7月16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四川省万源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南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万城美清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新安街道67区中粮创智厂区2栋40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28588900B。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广东星旭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深圳市万城美清洁有限公司因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19)粤0306民初3609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诉讼请求:深圳市万城美清洁有限公司支付:1.2019年4月1日至2019年5月31日期间拖欠的工资5760元;2.2016年1月1日至2019年5月31日期间未休年休假工资15632.2元;3.2017年4月1日至2019年3月31日期间拖欠加班工资245793元;4.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165297.46元;5.律师费5000元。 一审判决:一、深圳市万城美清洁有限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2019年4月1日至2019年5月31日工资5760元;二、深圳市万城美清洁有限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经济补偿金68512.5元;三、深圳市万城美清洁有限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2016年4月1日至2019年3月31日的未休年休假工资11034元;四、深圳市万城美清洁有限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律师费752元;五、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以上判项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上诉人***的上诉请求:1.维持一审判决第一项,撤销第五项,变更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依法改判;2.深圳市万城美清洁有限公司支付其2016年1月1日至2019年5月31日期间未休年休假工资15440.6元;3.深圳市万城美清洁有限公司支付其2017年4月1日至2019年3月31日期间拖欠的加班工资163862元。4.深圳市万城美清洁有限公司支付其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165297.4元。5.本案律师费5000元由深圳市万城美清洁有限公司承担。 上诉人深圳市万城美清洁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其无需向***支付2019年4月1日至2019年5月31日的工资5760元;无需向***支付经济补偿金68512.5元;无需向***支付2016年4月1日至2019年3月31日的未休年休假工资11034元;无需向***支付律师费752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承担。 深圳市万城美清洁有限公司提交书面答辩意见,辩称:其无需向***支付2019年4月1日至2019年5月31日的工资、经济补偿金、未休年休假工资、律师费,其已足额向***支付劳动报酬,无需支付其诉请的加班费。 ***未发表答辩意见。 本院二审期间,双方当事人在二审期间均未提交新的证据。一审查明的事实清楚,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二审争议焦点为深圳市万城美清洁有限公司应否向***支付2019年4月1日至2019年5月31日的工资、加班工资、未休年休假工资、经济补偿金、律师费。 关于2019年4月1日至2019年5月31日的工资。深圳市万城美清洁有限公司主张2019年4月1日至2019年5月31日期间***拒绝前往其他项目工作,属于擅自离岗,公司方无需支付相应的工资,而***则主张系因公司相应的项目结束,公司停工。对此,本院认为,深圳市万城美清洁有限公司主张***拒绝前往其他项目工作,属于擅自离岗,但未提交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但***之前工作的项目确已到期。故一审法院认定***未能上班系因深圳市万城美清洁有限公司停工造成,根据《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相关规定,计得***2019年4月至5月工资5760元,处理正确,计算无误,本院予以维持。 关于加班工资。本案中,深圳市万城美清洁有限公司提交的管理人员月薪发放表,其中记载有“该工资数额为本月应依法领取的全部工资(包含加班费)”,***已在发放表签字确认,应视为***对加班工资数额的认可。***再主张加班工资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未休年休假工资。深圳市万城美清洁有限公司作为公司方未能提交证据证明已经安排***休年休假或向其支付了未休年休假工资,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一审判决深圳市万城美清洁有限公司应向***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处理正确,计算无误,本院予以维持。 关于经济补偿金。关于***的离职原因,***主张系公司违法解除,公司主张系其自动离职,但均未提交有效证据予以证实。一审法院根据公平原则认定双方系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并无不当。一审判决深圳市万城美清洁有限公司应向***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处理正确,计算无误,本院予以维持。 关于律师费。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劳动争议案件,劳动者胜诉的,律师代理费可以由用人单位支付。一审法院根据***的胜诉比例,计得律师费,处理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综上,上诉人***、深圳市万城美清洁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均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0元,由上诉人***、深圳市万城美清洁有限公司各自承担1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兼) 书记员***(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