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粤0306执17114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69年7月16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四川省万源市。
被执行人广东恒宝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新安街道**中粮创智厂区**40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28588900B。
法定代表人彭伟观。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广东恒宝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粤03民终12108号民事判决书。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人民币86058.5元及利息,本院依法受理,案号为(2020)粤0306执17114号。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已在立案前便履行完毕了生效法律文书所确认的义务,故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回强制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申请撤回强制执行申请,符合终结执行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裁定如下: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粤03民终12108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连军怀
审判员 魏 敏
审判员 冯 伟
二○二〇年九月一四
书记员 张 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