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渝0120民初7569号
原告:重庆建研科之杰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璧山区青杠街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7765912976Q。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竞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慈溪市德顺容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庵东镇工业园区,注册号:330282000093224。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生育1973年1月18日,汉族,住浙江省慈溪市胜山镇。
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建研科之杰新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慈溪市德顺容器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建研科之杰新材料有限公司于2016年12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慈溪市德顺容器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无违法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建研科之杰新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慈溪市德顺容器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844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徐 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