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鲁0982民初4389号
原告:山东宸兴重工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新泰市经济开发区光明路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982MA3UK0F20H。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杞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92年4月17日出生,住新泰市。
原告山东宸兴重工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11日立案。原告山东宸兴重工科技有限公司于2023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宸兴重工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宸兴重工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山东宸兴重工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七月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