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津0112执恢998号
申请执行人天津市木**钻井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津南区小站镇操场河村二区二排48号。
法定代表人:张燕樑,经理。
被执行人天津澳博达供热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津南区咸水沽镇***11-1-101。
法定代表人:***,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天津市木**钻井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天津澳博达供热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名下设备及地热探矿权,申请执行人暂不要求处置。另经网络查控、现场调查均未能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日
书记员 张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