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津0112执恢681号
申请执行人天津市木**钻井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津南区小站镇操场河村二区二排48号。
法定代表人:张燕樑,经理。
被执行人天津澳博达供热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津南区咸水沽镇***11-1-101。
法定代表人:***,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天津市木**钻井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天津澳博达供热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长期和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3)津0112执恢681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 张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