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津0112执2479号
申请执行人天津市木**钻井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津南区小站镇操场河村二区二排48号。
法定代表人:张燕樑,经理。
被执行人天津澳博达供热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津南区咸水沽镇金旭里11-1-101。
法定代表人:徐建军,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天津市木**钻井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天津澳博达供热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长期和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津0112执2479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刘永振
审 判 员 王岩强
审 判 员 李云飞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贾莉松
书 记 员 丁 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