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木梁源钻井工程有限公司

天津市木梁源钻井工程有限公司与江苏盛世机电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冀0209民初1199号
原告天津市木梁源钻井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盛世机电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7日立案。原告天津市木梁源钻井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天津市木梁源钻井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计2900元,由原告天津市木梁源钻井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 斌
书记员 孙巧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