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津0112民初2297号
原告:***,男,1963年8月2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汇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建津泓(天津)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北区新开河街道古北道与雁门路交口东北侧泰来嘉园11号楼304(B4)。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中建津泓(天津)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3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已经支付全部费用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2.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三月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