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卓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对某某、吉林市卓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吉0202财保125号之一 申请人:***,男,1961年12月22日出生,住吉林市丰满区。 申请人:***,男,1957年8月7日出生,住吉林市船营区。 被申请人:***,男,1969年3月13日出生,住吉林市丰满区。 被申请人:吉林市卓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市船营区迎宾大路11号船营总部大厦4楼410室。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于2019年12月1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吉林市卓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名下财产采取保全措施。担保人***以登记在其名下的坐落于高新区深中路779号锦绣江南小区1号楼1单元10层67号房屋的房籍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吉林市卓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新世纪支行账号:×××内的存款267318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二、查封登记在担保人***名下的坐落于高新区深中路779号锦绣江南小区1号楼1单元10层67号房屋(2019)吉林市不动产权第0080475号的房籍,查封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