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吉0202民初58号
原告:***,男,1961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吉林市。
原告:***,男,1957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吉林市。
被告:***,男,1969年3月13日出生,住吉林省吉林市。
委托代理人:***,吉林市昌邑区双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吉林市卓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吉林江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吉林农业科技学院。
法定代表人:***,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吉林金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吉林市卓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吉林农业科技学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7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吉林市卓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吉林农业科技学院自行达成调解协议,该纠纷已经得到解决,现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4580元,退还原告***、***,保全费1857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