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卓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与某某、吉林市卓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吉0202民初58号 原告:***,男,1961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吉林市。 原告:***,男,1957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吉林市。 被告:***,男,1969年3月13日出生,住吉林省吉林市。 委托代理人:***,吉林市昌邑区双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吉林市卓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吉林江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吉林农业科技学院。 法定代表人:***,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吉林金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吉林市卓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吉林农业科技学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7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吉林市卓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吉林农业科技学院自行达成调解协议,该纠纷已经得到解决,现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4580元,退还原告***、***,保全费1857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