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鲁0321民初4271号
原告:淄博鑫海机械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桓台县果里镇驻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211644250215。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大地人(桓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齐芳特纤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广饶滨海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230839547579。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汉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中芳特纤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广饶滨海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000567737214R。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淄博鑫海机械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齐芳特纤有限公司、第三人中芳特纤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30日立案。原告淄博鑫海机械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淄博鑫海机械制造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淄博鑫海机械制造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300元,减半收取计6650元,由淄博鑫海机械制造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