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鑫海机械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淄博鑫海机械制造股份有限公司、山东齐芳特纤有限公司等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鲁0321民初4271号 原告:淄博鑫海机械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桓台县果里镇驻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211644250215。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大地人(桓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齐芳特纤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广饶滨海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230839547579。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汉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中芳特纤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广饶滨海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000567737214R。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淄博鑫海机械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齐芳特纤有限公司、第三人中芳特纤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30日立案。原告淄博鑫海机械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淄博鑫海机械制造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淄博鑫海机械制造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300元,减半收取计6650元,由淄博鑫海机械制造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