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鲁0321民初127号之一
申请人:淄博鑫海机械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桓台县果里镇驻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211644250215。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大地人(桓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山东齐芳特纤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广饶滨海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230839547579。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第三人:中芳特纤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广饶滨海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000567737214R。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申请人淄博鑫海机械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山东齐芳特纤有限公司、第三人中芳特纤股份有限公司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淄博鑫海机械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1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山东齐芳特纤有限公司银行存款950000元予以冻结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淄博鑫海机械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以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淄博中心支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险单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山东齐芳特纤有限公司银行存款950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淄博鑫海机械制造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