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鲁0321民初127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淄博鑫海机械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桓台县果里镇驻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211644250215。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大地人(桓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山东齐芳特纤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广饶滨海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230839547579。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第三人:中芳特纤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广饶滨海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000567737214R。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申请人淄博鑫海机械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山东齐芳特纤有限公司、第三人中芳特纤股份有限公司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2日作出(2022)鲁0321民初127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对被申请人山东齐芳特纤有限公司银行存款950000元予以冻结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解除保全申请人淄博鑫海机械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4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山东齐芳特纤有限公司银行存款950000元的冻结或相应价值其他财产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三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