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鑫海机械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淄博鑫海机械制造股份有限公司、山东齐芳特纤有限公司等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鲁0321民初127号 原告:淄博鑫海机械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桓台县果里镇驻地。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大地人(桓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齐芳特纤有限公司。住所地:广饶县滨海新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第三人:中芳特纤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饶县滨海新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淄博鑫海机械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齐芳特纤有限公司、第三人中芳特纤股份有限公司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2日立案。原告淄博鑫海机械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淄博鑫海机械制造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淄博鑫海机械制造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650元,由原告淄博鑫海机械制造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