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鲁0321民初127号
原告:淄博鑫海机械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桓台县果里镇驻地。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大地人(桓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齐芳特纤有限公司。住所地:广饶县滨海新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第三人:中芳特纤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饶县滨海新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淄博鑫海机械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齐芳特纤有限公司、第三人中芳特纤股份有限公司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2日立案。原告淄博鑫海机械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淄博鑫海机械制造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淄博鑫海机械制造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650元,由原告淄博鑫海机械制造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