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重旗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与上海重旗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某某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管辖上诉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湘09民辖终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5年3月24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义剑(安化)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重旗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沪宜公路868号10幢3层。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2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嘉定区沪宜公路868号10幢3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核工业第五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石化龙胜路1070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上海重旗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重旗公司)、***、中国核工业第五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五建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安化县人民法院(2022)湘0923民初308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称,本案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工程所在地在安化县××乡××村,本案管辖为专属管辖,应由安化县人民法院管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虽与重旗公司签订的《电气自控保温施工安装合同》中约定由上海市人民法院管辖,但本案管辖为专属管辖,其约定管辖违反法律规定,该约定无效。本案***曾就此案向原审裁定所移送的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起诉,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以建设工程合同应在工程所在地专属管辖为由,不同意立案。本案涉案工程位于安化县××乡××村,由安化县人民法院管辖便于查清案件事实,更有利于案件审理。故请求撤销湖南省安化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湘0923民初3089号民事裁定,本案由安化县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一)项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原审法院认定本案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根据以上法律规定,本案应由不动产所在地湖南省安化县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与重旗公司在《电气自控保温施工安装合同》中约定由上海市人民法院管辖违反了专属管辖的规定,该约定无效。且本案***曾就此案向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起诉,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以建设工程合同应在工程所在地专属管辖为由,不同意立案。本案案涉项目所在地在湖南省安化县,为减少当事人诉累,快速查清案件事实,及时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本案由安化县人民法院审理更为妥当。上诉人***所提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采纳。原审裁定适用法律不当,本院予以纠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二)项、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一百八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南省安化县人民法院(2022)湘0923民初3089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由湖南省安化县人民法院管辖。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一日 法官助理 姚 黄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