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重旗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与上海重旗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中国核工业第五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安化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923民初1263号
原告:***,男,1965年3月24日出生,汉族,江西省萍乡市人,住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旭逵,湖南资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真义,湖南资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重旗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沪宜公路868号10幢3层。
法定代表人:焦雷,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伟巍,上海市东方正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文立,上海市东方正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核工业第五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石化龙胜路1070号。
法定代表人:赵晨曦,系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上海重旗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中国核工业第五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6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21年5月26日以有意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398元,减半收取计5199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刘鑫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兰天
书记员谌增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