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华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南通华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南通太平洋海洋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苏0681民初4611号
原告南通华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崇川区人民中路**京扬数码城******。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江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通太平洋海洋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启东市寅阳镇海,住所地启东市寅阳镇海工大道**style='LINE-HEIGHT:25pt;TEXT-INDENT:30pt;MARGIN:0.5pt0cm;FONT-FAMILY:宋体;FONT-SIZE:15pt;'>法定代表人**。
原告南通华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南通太平洋海洋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南通华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南通华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通华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依法减半收取518元,财产保全费570元,合计1088元(原告已预交),由南通华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张军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