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浙0225民初1957号
原告:象山县某有限公司,住所地象山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朱某,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波某有限公司,住所地象山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同舟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象山县某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2月26日立案。原告象山县某有限公司于2025年3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审理期间,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对自身诉权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象山县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92元,减半收取计446元,由原告象山县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