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一专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湖北神绿专用汽车有限公司与湖北一专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13民终50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湖北神绿专用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新型工业基地。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神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北一专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丹江口市六里坪镇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延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常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湖北神绿专用汽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神绿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湖北一专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一专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2019)鄂1303民初342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4月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的基本事实不清。一审判决对付治康、 ***的身份,及其与神绿公司、一专公司所发生民事法律行为的性质未查清。对武汉聚兴钢构与被上诉人一专公司的关系亦未查清,可能影响案件的公正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2019)鄂1303民初3420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湖北神绿专用汽车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7657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杨 亘 审判员 张 欢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