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10民初1301号
原告:上海中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
法定代表人:陶火金,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锋,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左高飞,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国之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
法定代表人:高天国。
原告上海中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国之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5日立案受理。现原告上海中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现原告上海中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与法不悖,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中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免收诉讼费。
审判员 龚立琼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王寅燕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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