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毅圣数智消防股份有限公司

山西毅圣消防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与北京市政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太原市晋源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晋0110民初653号
原告:山西毅圣消防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万柏林区迎泽西大街南寒圣都馨佳园小区9号楼26号商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西东奥律师事务所。
被告:北京市政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南礼士路17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山西毅圣消防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市政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3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西毅圣消防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608元,减半收取计7304元,由原告山西毅圣消防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韩美丽
二〇二〇年七月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