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太原市晋源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晋0110民初169号
原告山西毅圣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万柏林区晋祠路三段51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山西东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2年5月26日出生,汉族,住太原市。
被告太原市琳瑞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晋源区旧晋祠路三段319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山西毅圣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被告太原市琳瑞商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山西毅圣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被告***、被告太原市琳瑞商贸有限公司已履行还款义务,现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西毅圣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山西毅圣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