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浙0106民初794号
原告:王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京师(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甲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泽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泽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乙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泽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泽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王某与被告甲公司、乙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13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王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甲公司、乙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的申请,系当事人自行处分其民事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王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王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