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2)粤06民终979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侗族,1987年1月18日出生,住贵州省黎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侗族,1971年3月10日出生,住贵州省黎平县,由贵州省黔东南州黎平县肇兴镇堂安村民委员会推荐。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州建筑产业研究院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代表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州建筑产业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
法定代表人:***。
上列两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诺臣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列两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诺臣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广州建筑产业研究院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以下简称广州建筑佛山分公司)、广州建筑产业研究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州建筑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2021)粤0605民初3408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独任制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审理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确认广州建筑产业研究院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与***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本案免收案件受理费。”
***不服上述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改判确认***与广州建筑佛山分公司存在劳动关系。事实与理由:一、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二、***的证据真实,理由充分合理。***等临时员工入职时均签订有一份《临时工人安全协议书》和《新工人入厂三级安全教育登记表》,该证据由广州建筑佛山分公司保管,广州建筑佛山分公司负有举证义务。从《2021年7月广建钢构临时人员工资明细》可以看出,表中所列22明临时人员的工资均由广州建筑佛山分公司通过银行账户统一发放。***不是劳务派遣公司,更不是工程承包者,只是同工同酬的劳动者,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故“由***安排工作”是推卸责任的说法,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三、仲裁裁决认定事实清楚,裁决有依据。
广州建筑佛山分公司、广州建筑公司共同答辩称,一、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根据***的自认和陈述,在开展工作过程中其自行决定开展工作的时间,广州建筑佛山分公司对***并未进行管理和控制。双方没有建立劳动关系的合意,没有招聘、录用、办理入职登记等招聘过程,也没有签订劳动合同或缴纳社保的合意。***从开始提供劳务就知悉是短期的劳务提供,并非长期稳定的劳务关系。报酬的结算是几名工友共同提供的工作成果作为结算依据,且系一次性结算,并非定期固定向***支付工资。二、仲裁阶段的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错误,一审法院予以纠正并无不当。***不能仅根据《2021年7月广建钢构临时人员工资明细》推断其与广州建筑佛山分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广州建筑佛山分公司对该证据的三性不予认可,证据并无原件。该材料也恰好证明***等人是按照劳务成果数量来计算报酬,印证两者之间是临时性的劳务关系或承揽关系。三、广州建筑佛山分公司对***的受伤并无过错,即便应当承担责任也应另案通过劳务或承揽关系主张权利处理。四、本案不适用《劳动合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四条规定,本案是劳动关系是否成立的纠纷,根据不诉不理原则,不应对是否承担用工主体责任进行审查和处理。《劳动合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四条规定“建筑施工,矿山企业等用人单位将工程(业务)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第四条适用的是需要具备特殊资质的承包行为,本案涉及的承揽工作系无须持特殊资质的简单组装事宜,因此本案也不适用。
二审期间,各方当事人均未向本院提交新的证据材料。
经审查,本院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系劳动争议纠纷。综合双方当事人的诉辩意见,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为***与广州建筑佛山分公司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对此,本院分析如下:首先,根据***的陈述及相关微信聊天记录可知,***由案外人***安排入场及具体工作,***入场前已明确知道其工作量约为一个月,并非建立长期稳定的用工关系,仅以本次工程特定工程量的完成即终结双方的短期用工关系。其次,***虽主张与广州建筑佛山分公司存在劳动关系,但其未能提供证据证明曾与广州建筑佛山分公司进行面试、洽谈工资、办理入职手续等相关招聘、入职流程,亦未能提供任何证件或其他基础证据证实系广州建筑佛山分公司或广州建筑公司的员工。再次,从报酬结算的方式看,根据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及相关工资表可知,报酬结算依据系***所在班组6人完成的总工作量,而并非单独计算***的出勤或件数,报酬的支付系一次性支付总报酬,再由班组6人分配。综合以上分析,一审法院确认广州建筑佛山分公司与***不存在劳动关系合理有据,本院予以维持。
综上所述,***的上诉请求不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