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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郑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河南筑邦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豫0122执保1352号 申请人:河南郑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阳市示范区。 法定代表人:***,任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信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河南筑邦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自贸试验区郑州片区。 法定代表人:***,任总经理。 被申请人:***,男,生于1976年11月20日,汉族,住郑州市。 申请人河南郑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河南筑邦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河南郑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本院于2019年12月13日作出(2019)豫0122财保779号民事裁定书。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河南筑邦建设有限公司、***银行存款四十七万三千六百二十五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