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108民初64100号
原告:中国电器科学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新港西路204号第1栋。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北京雷沃雷克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永定路88号10层C10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中国电器科学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雷沃雷克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中国电器科学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电器科学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中国电器科学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