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粤0605民初8512号
申请人:佛山市德新齿轮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罗村机场路联和段岗一工业小区路边铺位18号铺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MA55H8J49Q。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国晖(佛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广州擎天智能装备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狮岭镇裕丰路16号8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4MA59AD6B2M。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中国电器科学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新港西路204号第1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100006899U。
法定代表人:***。
担保人:富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福中一路1001号生命保险大厦2503-250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0561682595。
负责人:***。
申请人佛山市德新齿轮制造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广州擎天智能装备技术有限公司、中国电器科学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3年3月2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广州擎天智能装备技术有限公司、中国电器科学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1094.92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由担保人富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佛山市德新齿轮制造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广州擎天智能装备技术有限公司、中国电器科学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1094.92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130.95元,由申请人佛山市德新齿轮制造有限公司负担。申请人提起诉讼的,可以将该申请费列入诉讼请求。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zdqz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