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豫0122执963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电器科学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海珠区新港西路204号第1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100006899U。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郑州比克电池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中牟县中兴路与比克大道交叉口向西300米路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22086868117J。
法定代表人:*向前,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于2019年11月13日作出的(2019)豫0122民初403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郑州比克电池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中国电器科学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查封被执行人郑州比克电池有限公司价值19719630元的财产;
二、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