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汉南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鄂0113执727号
申请执行人:武汉市长诚防火门窗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蔡甸区永安街曹河村茅新集30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湖北道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湖北道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1971年3月19日出生,汉族,武汉市汉南区人,住武汉市汉南区。
原告武汉市长诚防火门窗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9日作出的(2019)鄂0113民初127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义务人***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武汉市长诚防火门窗制造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6月28日立案执行。
本案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并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所有财产进行查询,但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2021年12月7日,本院对申请执行人武汉市长诚防火门窗制造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进行短信终本约谈并予以释明,告知本案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鄂0113民初127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应继续履行武汉市汉南区人民法院(2019)鄂0113民初1270号民事判决书义务。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持本裁定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