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民申1298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武汉市长诚防火门窗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永安街曹河村茅新集**。
法定代表人:张绪勤,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义江,湖北秋筠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雪晴,湖北秋筠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凤凰镇新凤大道**
法定代表人:曾庆喜,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柏华,该公司项目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楚风,湖北立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武汉大全景置业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前川黄陂大道/div>
法定代表人:乐道文,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男,1966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
再审申请人武汉市长诚防火门窗制造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武汉大全景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鄂01民终524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武汉市长诚防火门窗制造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
本院经审查认为,武汉市长诚防火门窗制造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武汉市长诚防火门窗制造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
审判长 赵莉丽
审判员 孙 刚
审判员 陈继良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汤 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