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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0606民初2817号
原告:武汉市长诚防火门窗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蔡甸区永安街曹河村茅新集30号。
法定代表人:张威,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襄阳雅可商务区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襄阳市樊城区解放路电信大楼6楼。
法定代表人:陈道圆,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武汉市长诚防火门窗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襄阳雅可商务区开发有限公司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8日接收原告武汉市长诚防火门窗制造有限公司的立案材料,并于当日向其发出受理案件通知书及交纳诉讼费通知书,要求其在七日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5397元,逾期不交又未申请缓交、减交、免交的,将按撤回起诉处理。原告武汉市长诚防火门窗制造有限公司在领取通知书后未在规定期限内向本院预交诉讼费,也未提交缓交、减交、免交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武汉市长诚防火门窗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杨全胜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吴婉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