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长诚防火门窗制造有限公司

武汉市长诚防火门窗制造有限公司与深圳市路浩安全设备实业有限公司、深圳市路浩安全设备实业有限公司咸宁分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赤壁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鄂1281执157号
申请执行人:武汉市长诚防火门窗制造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深圳市路浩安全设备实业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深圳市路浩安全设备实业有限公司咸宁分公司。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武汉市长诚防火门窗制造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深圳市路浩安全设备实业有限公司、深圳市路浩安全设备实业有限公司咸宁分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深圳市路浩安全设备实业有限公司、深圳市路浩安全设备实业有限公司咸宁分公司已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鄂1281民初301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文斌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