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鄂0116执598号
申请人武汉市长诚防火门窗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蔡甸区。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武汉市第八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黄陂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武汉大全景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黄陂区。
法定代表人:乐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武汉市长诚防火门窗制造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武汉市第八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武汉大全景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16日作出的(2017)鄂0116民初395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武汉市长诚防火门窗制造有限公司于2018年2月2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
本案执行中,依法向被执行人武汉市第八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武汉大全景置业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要求被执行人履行法定义务。现申请人武汉市长诚防火门窗制造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武汉市第八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武汉大全景置业有限公司已达成和解协议。
本院认为,申请人武汉市长诚防火门窗制造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武汉市第八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武汉大全景置业有限公司已达成和解协议,并按协议已履行完毕。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7)鄂0116民初395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丁发生
二〇一八年三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