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4)房民催字第02136号
申请人北京金雄鹰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科技园区创新路27号1#B座4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女,1983年6月26日出生,该单位财务出纳。
申请人北京金雄鹰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二Ο一四年一月十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号码为10786939号,开户行为中国银行北京城关北街支行,银行账号为×××,出票日为2013年12月25日的转账支票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北京金雄鹰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
二○一四年四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