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25)皖08行辖33号
原告安徽中利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桐城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桐城市人民政府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及行政复议一案,原告安徽中利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起诉状,并申请由本院指定管辖。
本院认为,本案应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为了方便当事人诉讼及案件公正审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六条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怀宁县人民法院管辖。
二〇二五年二月二十八日
附本裁定适用的相关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
第六条当事人以案件重大复杂为由,认为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不宜行使管辖权或者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向中级人民法院起诉,中级人民法院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在七日内分别作出以下处理:
(一)决定自行审理;
(二)指定本辖区其他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三)书面告知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