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冀02民终873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1年1月16日生,汉族,现住唐山市丰南区。
上诉人(原审被告):***,女,1976年1月23日生,汉族,现住唐山市开平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唐山曹妃甸区某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唐山市曹妃甸区。
法定代表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唐山某某特钢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曹妃甸区。
法定代表人:***。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唐山曹妃甸区某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唐山某某特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2022)冀0209民初35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2022)冀0209民初358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分别预交的案件受理费12600元均予以退回。
审判长康***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二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