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甘1002民初1328号
原告:甘肃华创鼎盛实业有限公司,住所: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新建巷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9年4月24日出生,住庆阳市。
被告:甘肃尚饶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庆阳分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南大街88号陇东大厦A座1501室。(已注销)
负责人:**。
被告:***,男,1986年5月2日出生,住甘肃省兰州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甘肃华创鼎盛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甘肃尚饶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庆阳分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甘肃华创鼎盛实业有限公司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告甘肃华创鼎盛实业有限公司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按自动放弃诉讼对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甘肃华创鼎盛实业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38元,减半收取269元,由原告甘肃华创鼎盛实业有限公司负担,退付原告甘肃华创鼎盛实业有限公司269元。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