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苏0311财保191号
申请人:徐州众瑞达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泉山经济开发区时代大道徐州五洲公路港电子商务中心D2220、D2228、D2230。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湖北木木熊建筑工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关山一路**金地太阳城********。
法定代表人:***,经理。
申请人徐州众瑞达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278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申请人徐州众瑞达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为此提供了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签发的编号xxxx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予以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徐州众瑞达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湖北木木熊建筑工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78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1910元,由申请人徐州众瑞达工程机械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