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市贝特瑞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劳动争议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粤1303执53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57年12月0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三台县。 申请执行人:***,女,1962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三台县。 被执行人:惠州市***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惠州市惠阳区镇隆镇黄洞村湖洋坑地段。 法定代表人:***。 关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惠州市***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惠州市惠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惠阳劳人仲案字【2020】589号仲裁裁决书(终局)已发生法律效力,裁决书确定:由被申请人自本仲裁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一次性支付申请人一和申请人二供养亲属抚恤金差额共计37439.88元。因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1月18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惠州市***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惠州市***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未履行。本院依法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互联网银行、自然资源部以及不动产国土等相关职能部门发出查询通知,**被执行人名下在交通银行账号为4914××××6016账户内有存款,本院已裁定冻结该账户内存款56159元。截至2021年1月20日,被执行人需支付抚恤金37439.88元、***行金1219元、执行费480元,共计39138.88元。本院将被执行人在交通银行账号为4914××××6016账户内存款37439.88扣划至本院执行款账户。至此,本案已强制执行完毕。 本院认为,扣划到案的39138.88元中,其中38658.88元予以发放给申请执行人***、***,执行费480元由本院收取上缴国库。因被执行人已履行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故本院应予解除对被执行人账户内存款的冻结。至此,本案已执行完毕,予以结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划拨被执行人惠州市***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在交通银行4914××××6016账户内存款人民币39138.88元。 二、解除本院(2021)粤1303执534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对被执行人惠州市***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在交通银行4914××××6016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7020.12元的冻结。 三、本案执行完毕。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