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云交路桥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与云南云交路桥建设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5)云0114民初5171号 原告:***,男,汉族,1975年11月9日生,住云南省曲靖市陆良县。 被告:云南云交路桥建设有限公司(曾用名:华陇云交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昆明片区经开区洛羊街道办事处工贸片区24号9幢1-5楼。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与被告云南云交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交路桥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3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被告云交路桥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向原告支付车辆租赁费人民币684000元;2.被告向原告支付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利息(以人民币6840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6年12月10日,原告***与被告云交路桥公司签订《机械设备租赁合同》。此合同约定:1、项目名称:小磨高速公路改扩建工程TJ18标。2、项目地点:勐腊县尚勇镇。3、单价为6000元/台班,数量114台班,合计684000元。4、租金支付:按照业主计量支付周期支付,支付租金不超过当月租金的70%。5、争议解决:由当事人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依法向甲方呈贡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6、租赁设备的交货和验收、违约责任等事项。原告按照合同约定交付了合格机械设备,双方经《工程最终验工报表》确认机械台班费用为684000元。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被告仍然未付款。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特向贵院提起诉讼,望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云交路桥公司辩称:第一,在项目中我们没有向对方原告租赁过机械设备,我们的机械设备的租赁合同关系是发生在与云南工科路桥公司之间,我们与原告之间并没有真实的合同关系,也没有真实的一个结算关系,我们不应向原告支付相应的租赁费。第二,即使退一步说,本案也已经过了诉讼时效,本案的结算是在2017年发生,但是到现在已经超过了三年的诉讼时效,我们不应向原告支付。 原告围绕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了《机械设备租赁合同》、工程最终验工报表、催债函、工程最终支付签认单、《清算协议》、催款函照片等证据,相互印证,真实、合法,与本案关联,本院依法予以采信,关于证据证明内容及证明力本院将于后文综合予以评述。 根据当事人提交证据结合庭审查明的情况,本院依法确认如下法律事实:原告***(甲方、出租方)与被告云交路桥公司(乙方、承租方)于2016年12月10日共同签署《机械设备租赁合同》,约定就项目地点位于勐腊县尚勇镇的小磨高速公路改扩建工程TJ18标项目机械设备租金事宜达成协议,约定租赁桥检车数量114台,6000元/台班,金额共计684000元。租金支付:租赁结束后15天内办理结算,租金结清,支付租金时甲方必须开具正规的的税务发票。《机械设备租赁合同》尾部乙方处有字样“云南云交路桥建设有限公司小磨公路改扩建工程土建第十八标段项目经理部”印章及字样“***”签名。原告***与被告云交路桥公司签署工程最终验工报告,确认机械台班金额684000元、凿除负弯矩以及更换梁板后负弯矩施工费273150元,共计金额957150元。2017年11月20日,原、被告双方签署工程最终支付签认单(终期结算书)确认本次实际支付957150元;同日,双方签署《清算协议》,明确截止2017年11月20日被告已累计支付给原告款项总计957150元。被告于2018年5月8日通过银行向原告支付13482元。原告自认被告于2019年支付200000元。原告陈述被告共计支付213482元,已抵扣双方零星工程施工合同工程款,故本案未支付工程款。2023年1月,原告去被告公司催要款项。 本案归纳争议焦点为:焦点一、原告起诉是否超过诉讼时效?焦点二、本案原、被告之间是否存在租赁合同关系,若存在尚欠原告的租赁费用是多少?应否支付?焦点三、原告主张利息应否支持?如何计算? 本院认为,针对争议焦点一。被告抗辩原告起诉超过三年诉讼时效,经查本案原、被告双方合并结算后被告于2018年、2019年陆续付款,2023年原告去被告公司催要款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有关程序终结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一)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二)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三)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四)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之规定,原告向被告催要款项的行为,造成本案诉讼时效中断而重新计算,故本案原告起诉并未超过三年诉讼时效,被告该意见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关于争议焦点二。被告抗辩与原告之间不存在真实的租赁合同关系,但原告提交的《机械设备租赁合同》、工程最终验工报表、《清算协议》等,相互印证,上述材料均加盖被告项目部印章及相关人员签名,故本院认定原、被告之间成立租赁合同关系。被告应向原告支付租赁费684000元,被告未抗辩或举证证实支付过款项,故原告该主张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关于争议焦点三。因双方未明确约定利息,但被告逾期付款的行为确实造成原告资金被占用的损失,故本院酌情支持以684000元为基数按照同期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的自起诉之日即2025年3月12日(原告主张)起至款清之日止的利息。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第七百零三条、第七百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二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由被告云南云交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向原告***支付租赁费684000元,并支付以684000元为基数按照同期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的自2025年3月12日起至款清之日止的利息;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320元,由被告云南云交路桥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双方当事人均服判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若负有义务的当事人不自动履行本判决,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在本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判后告知书 【本裁判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有关程序终结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一)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二)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三)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四)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七十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 第七百零三条: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第七百二十一条: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租金。对支付租金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租赁期限不满一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限届满时支付;租赁期限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限不满一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限届满时支付。 【裁判生效时间】一审案件超过裁判文书规定的上诉期未提起上诉的,一审判决书、裁定书自上诉期满次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裁判文书在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判后答疑申请】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判送达后,就当事人对案件裁判结果存在的疑惑,有针对性地给予说明或者解释。申请判后答疑的范围是事实认定、证据采信、法律适用、诉讼程序、裁判理由、裁判主文含义以及与裁判文书内容相关的问题。当事人要求判后答疑的,应当在裁判文书送达后三日内向承办法官提出申请。承办法官接到申请后十日内应安排判后答疑。 【必须履行生效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义务履行人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通知前置】本判决(裁定)生效后,判后告知书即为执行通知,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按照判决(裁定)确定的方式和期限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不得有转移、隐匿、销毁财产及高消费等妨害或逃避执行的行为。本案执行立案后,人民法院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强制执行申请期间】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间为二年,从裁判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裁判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裁判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裁判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不履行生效文书的法律后果】被执行人未按生效裁判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支付迟延履行金。 被执行人未按照执行通知要求履行判决(裁定)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划拨、拍卖、变卖其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可以采取拘传、罚款、拘留措施,可以将其纳入失信名单、限制高消费、限制出境,可以向其所在单位、征信机构、其他相关机构通报其不履行义务的信息,还可以采取通过媒体公布其不履行义务的信息等信用惩戒措施。对构成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罪,妨害公务罪,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自动履行生效裁判指引】法律文书生效后,一方当事人自动履行的,可直接向对方当事人履行,也可联系审理法官履行。对自动履行完毕、不需进入执行程序的案件当事人,人民法院可出具自动履行证明。对部分履行的案件当事人,审理法官应当向当事人出具尚未履行部分证明。 【执行管辖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文书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诉讼费补交】生效裁判确定的败诉方应负担的诉讼费用,败诉方应自裁判生效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交纳完毕,交纳诉讼费的方式或账号可以询问审理法官,拒不交纳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