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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某某与容某某、云南某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云0102民初11052号 原告:肖某某,男,1976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君悦(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君悦(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容某某,男,1980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汇同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云南某某公司(原名:华陇云交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第三人:***,住所:云南省昆明市嵩明县。 法定代表人:仁某某。 原告肖某某诉被告容某某、云南某某公司、第三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5月13日立案。原告肖某某于2025年6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审查后认为,撤诉系原告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该处分行为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应当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肖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即人民币25元,由原告肖某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六月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屠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