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云0114民初11542号
原告:***,女,1970年5月23日生,汉族,住云南省宣威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君晟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君晟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
被告:华陇云交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华陇云交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华陇云交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2月9日立案后,原告***于2024年12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属自由行使诉权,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