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16民初4789号
原告:四川鹰华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年丰巷52号附6号1幢5层5-4号附44号(自编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上海华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长兴镇潘园公路1800号3号楼77591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四川鹰华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华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1日立案后,原告四川鹰华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以上海华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已付清款项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鹰华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鹰华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王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