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钢集团有限公司

首钢集团有限公司;某某;名誉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07民初10288号 原告:首钢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石景山路。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1011200015)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三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4年12月18日出生,住北京市石景山区。 原告首钢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名誉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21日立案。原告首钢集团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向其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首钢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王 旸 二〇二三年一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韩 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