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3)陕08执恢49号
申请执行人首钢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首钢京秦矿业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5月30日作出的(2022)陕知民终20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首钢集团有限公司于2022年10月10日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本院同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1、被执行人首钢京秦矿业有限公司立即停止在企业名称中使用“首钢”文字;2、案件受理费100元、申请执行费由被执行人首钢京秦矿业有限公司负担。
首次执行期间,于2022年11月14日向被执行人首钢京秦矿业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等相关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首钢京秦矿业有限公司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首钢京秦矿业有限公司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22年12月16日作出预处罚决定书,拟对被执行人首钢京秦矿业有限公司处以罚款人民币200000元。本院于2022年12月16日作出作出司法建议书,建议榆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给予首钢京秦矿业有限公司行政处罚。经与榆林市行政审批服务局、榆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多次沟通,人民法院在强制执行过程中若仅停止该企业的“首钢”两字,则京秦矿业有限公司在全省内同音字太多,无法注册。本院于2022年12月29日向榆林市行政审批服务局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请行政审批部门立即停止首钢京秦矿业有限公司的企业名称,仅保留该企业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本院于2023年2月13日作出的(2022)陕08执339号之一执行裁定书划拨被执行人首钢京秦矿业有限公司在工商银行陕西省榆林广济支行开设的XXXXXXXXXXXXXXXXXXXXX账户内存款200元,其中100元兑付申请执行人首钢集团有限公司,另100元转交本案申请执行费。申请执行人首钢集团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9日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以执行完毕申请结案。综上,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院(2023)陕08执恢49号案件执行完毕,于2023年5月18日结案。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