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长治市潞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晋0406民初185号
原告山西潞安煤炭经销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48166040588X8。
法定代表人**,任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西三晋(长治)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1404199011684702。
委托诉讼代理人**1,山西三晋(长治)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1404202011277806。
被告连云港硕阳贸易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7006829626361。
法定代表人**2,任董事长。
被告**3,现住江苏省连云港市。
被告连云港琅瑞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7035642848034。
法定代表人**2。
被告江苏连云港港口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7007322513070。
法定代表人**。
原告山西潞安煤炭经销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连云港硕阳贸易有限公司、**3、连云港琅瑞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江苏连云港港口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重大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王 娜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