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海事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沪72民初4299号
原告:江苏开元国际集团石化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湖南路XXX号五层。
法定代表人:郑骏,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马艳梅,江苏苏尊容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爱琴,江苏苏尊容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连云港中色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连云港市连云区墟沟新华大厦1号楼12层05号室。
法定代表人:张俊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若梅,江苏田湾(连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连云港港口股份有限公司东联港务分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连云港市连云区中山东路北侧。
代表人:尹振威,该分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高永荣,江苏田湾(连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杨祺,江苏田湾(连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连云港港口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连云港市连云区庙岭港区港口四路XXX号。
法定代表人:李春宏,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高永荣,江苏田湾(连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杨祺,江苏田湾(连云)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江苏开元国际集团石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开元石化公司”)与被告连云港中色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色公司”)、被告江苏连云港港口股份有限公司东联港务分公司(以下简称“连云港港口公司东联分公司”)、被告江苏连云港港口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连云港港口公司”)海上财产损害责任纠纷一案,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2月7日作出(2018)苏0106民初200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冻结、扣押被告中色公司、连云港港口公司东联分公司、连云港港口公司名下价值人民币XXXXXXXX元的财产。2018年2月12日,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作出(2018)苏0106民初2007号之一民事裁定书,以“被告连云港港口公司东联分公司已提供足额的财产担保”为由,裁定解除对被告中色公司、被告连云港港口公司名下价值人民币XXXXXXXX元财产的查封。被告连云港港口公司东联分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于2018年4月13日作出(2018)苏0106民初2007号之二民事裁定书,裁定被告连云港港口公司东联分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上海海事法院审理。原告开元石化公司不服该裁定,向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后,于2018年6月5日作出(2018)苏01民辖终57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2018年6月25日,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出具(2018)苏0106民初2007号案件移送函,将本案移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8年10月17日立案受理。审理过程中,原告开元石化公司于2019年1月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继续冻结被告连云港港口公司东联分公司的银行存款。
本院认为:
原告提出继续财产保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原告江苏开元国际集团石化有限公司继续财产保全的申请;
二、继续冻结江苏连云港港口股份有限公司东联港务分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XXXXXXXX元或查封、扣押其所有的其他等值财产。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龚学延
人民陪审员 李玉春
人民陪审员 刘素芹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张 虹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
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