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九富生态建设有限公司

宁波九富生态建设有限公司、某某等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206民初6441号之二
原告:宁波九富生态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海曙区高桥镇秀丰村A座311-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3MA2GWGWK0H。
法定代表人:胡九林,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萍、孙国庆,浙江和义观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8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北仑区。
被告:王剑,男,1983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北仑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九富生态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王剑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宁波九富生态建设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王剑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宁波九富生态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毛蔚
二○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
代书记员王于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