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鲁0202财保143号
申请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住所地青岛市市南区香港中路2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00863607414Y。
主要负责人:***,行长。
被申请人:***,男,汉族,1979年7月30日出生,住青岛市市北区。
被申请人:***,女,汉族,1979年2月19日出生,住青岛市市北区。
被申请人:青岛**随珠花园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长江中路519号建国大厦10层10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1675294107H。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申请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于2020年5月2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青岛**随珠花园建设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95万元或查封、扣押、冻结等值的其他财产、权益。申请人以自有财产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青岛**随珠花园建设有限公司存款195万元或查封、扣押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